根据党的“十九”大精神,按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,为使《广东省钢铁工业协会章程》与与时俱进,拟对《广东省钢铁工业协会协会章程》进行了如下修订:
一、关于调整会费标准的修改
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:
(一)会长、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;修改为:会长、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分别为12万元、5万元;
(二)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;修改为: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万元;
(三)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;修改为: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;
(四)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;修改为: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;
(五)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.5万元;修改为: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;
二、按社会组织管理局有关规定修改内容
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修订为: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,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盈利性目的,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增给与该组织性质、宗旨相同的组织,并向社会公告。
三、协会宗旨
对原章程宗旨进行修订;即在原章程第一章,第三条:“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学发展观”,后增加:“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,加强党对协会工作的领导”。
以上对章程的修订,经广东省钢铁工业协会四届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。
广东省钢铁工业协会
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