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以来,广东省委、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》,扎实推进淘汰落后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,并取得显著成效。近期,省钢铁工业协会收到近30家钢铁企业联名向省政府提交书面请示的抄送件,对这些企业提出的诉求,省钢协本着实事求是、对政府负责、对企业负责的态度,为促进广东钢铁工业更加规范、健康发展,对企业提出的诉求进行认真研究,并提出协会的意见和建议报送省政府。
一、关于钢铁企业产能问题,协会的意见和建议是:
(一)、2014年依据国家发改委《关于填报钢铁项目清理整顿相关表格的通知》的文件要求已摸底核定的企业装备(包括高炉、转炉、电弧炉的炉容和座数),凡符合国家发改委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1年本)(修正)》装备要求,可按原装备继续生产,不须重新核定产能;
(二) 2014年已清理整顿并公示的钢铁项目,涉及到项目的环保搬迁、技术改造和产能转移等,依据国家工信部《关于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》【工信部产业〔2015〕127号】的相关规定办理。
二、关于2005年前建成的钢铁项目备案问题,协会认为:
(一)对2005年以前建成的钢铁企业予以公告备案问题。由于企业在办理生产许可证(包括到期换证)、实施节能环保和产业升级改造中,必须提供相关的产业政策证明,而省发改委和省经信委已明确不再对企业出具产业政策证明,确已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。协会与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协调解决而未果。建议省发改委按照国家发改委、工信部《关于印发对钢铁、电解铝、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》(发改产业【2015】1494号)中“2005年前建成的项目,请有关地区自行研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”的 文件精神,对2005年前建成的钢铁项目在清理整顿公示的基础上,予以集中公告备案。在备案公告中,只公告企业名称、建成时间、核准备案部门和文号、用地审批部门和文号、环评审批部门和文号、企业装备和备注,不公告项目的产能。因《关于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工信部产业【2015】127号)中,对企业的炼钢装备公称容量与产能换算的关系,文件中已由《钢铁行业产能换算表》明确确定。
(二)2005年以前建成的未予公示、公告的部分钢铁企业备案问题。在2014年省发改委关于2005年前建设的钢铁项目清理整顿情况公示的工作中,省内仍有部分钢铁企业由于种种原因,未列入清理整顿的公示名单中,而这部分企业都是经相关政府部门核准备案,有合法的用地、环评、生产经营证照,工艺装备符合产业政策要求。为此,对这些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予以确认,并按国家发改委、工信部《关于印发对钢铁、电解铝、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》(发改产业【2015】1494号)的文件精神予以备案。